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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定价引发哪些热点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09-10-13 点击次数:1306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记者 孔令敏

  在国庆黄金周期间,千呼万唤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终于问世。此次药价调整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与现行规定价格比,有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药品价格未做调整;有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

  按照新医改要求,今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30%的县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从而使基本药物成为基层用药的主体部分。那么基本药物定价给医药行业带来了哪些影响?又如何使基本药物不等同于廉价药物?如何规范基本药物招标?各方人士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企业推广和宣传压力有望减轻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参与基本药物价格调整的相关人士表示,这次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主要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状况。他表示,这次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都是上市销售多年的药品,价格经过多次调整,总体上已相对低廉。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首先要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相对于其他药品,基本药物一般上市时间较长、安全有效、价格相对低廉。从生产企业角度看,如果没有足够的利润和市场份额,企业就会失去生产积极性。但基本药物又是临床首选药品,国家通过公开招标来采购,企业不需要投入过多的宣传和推广费用,可以大大减少流通环节的费用。

  这位人士说,制定价格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既要使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有所降低,让群众感觉到制度实施后带来的实际好处,又要考虑生产企业的成本变化,让企业保持合理的利润,鼓励企业生产供应这些基本药物。

  另外,基本药物价格还要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

  同时,基本药物定价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当前,我国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和支付水平是有差异的。制定基本药物价格,要在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切实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适应现阶段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为市场波动留空间呼声高

  基本药物的指导价格是不是患者购买药品的实际价格?参与过基本药物定价调研的有关专家表示,两个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并兼顾市场供求等各种因素,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针对基本药物定价,很多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专家认为,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是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在竞争中形成的实际交易价格。实际零售价格不仅与企业产品品牌、质量相关,还与购销双方的交易方式、购销数量,货款回收时间等密切相关。因此,不同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不同交易条件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是不同的。有些品种销路好,价格就高一些;有些品种销路一般,价格就低一些;有些品种销路差,也可能亏损经营。市场实际价格的形成情况复杂,与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会存在一定差异。

  有专家认为,企业的生产成本在不断上涨,特别是能源价格、人员工资、环保费用都呈刚性上涨,为什么只有药品价格要一降再降?国家下一步要提高药品质量,推行新的GMP标准,而这一标准将首先从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开始推行,国家对药品质量管理标准的提高势必要反映在成本上。因此,为鼓励企业提高质量,不能一味降低药品价格,应该为药品成本提高和应对市场波动留下一定空间。这样不仅可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群众,因为群众能得到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基本药物。

  质量优先原则是否继续

  按照规定, 对于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

  国家发改委的负责人提出,价格必须服从于质量。那么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是不是也要贯彻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日前提出,卫生部等六部委今年2月份发布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该原则是否也适用于基本药物的招标?如果适用,那么如何进行质量层次的划分?划分的依据是什么?谁来划分质量层次?是药监部门,医疗机构,还是招标者?质量分及其权重是由中央制定全国统一标准,还是各地自行决定?可操作性如何?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朱恒鹏认为,在以药补医机制没有消除之前,即使取消了药品加成,隐形回扣依然大量存在。由于质量是一个弹性很大且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指标,质量优先、优质优价原则是否会成为医疗机构选购高回扣(折扣)药品的合法借口?而且,只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环节上的双向行政垄断地位没有消除,就依然具有足够的能力高价卖药,以获得高额显性和隐形卖药收益(包括医生的收入回扣收益)。质量优先这一原则也许更可能会赋予医疗机构抬高药价、谋取开药利润的“合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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