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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侵权法实施应充分准备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0-5-27 点击次数:2340 来源:转载

    侵权责任法昨日正式成为法律,明年7月1日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专列“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意味着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结束其“独立”状态,这对习惯于《医疗事故事故处理条例》体制下民事赔偿的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1、对医院而言,最大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赔偿数额将大幅度攀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引起患者方及法官非议的就是没有死亡赔偿金,而医疗纠纷死亡赔偿纠纷占据所有医疗纠纷的近半数。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纠纷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也就是说患者死亡医疗纠纷将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但可以预计原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标准应该得到延续。以上海09年为例,患者死亡医疗纠纷赔偿,按照《条例》标准,大约15万左右,而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标准,大约55万左右,两者相差40万左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患者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而言,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差不大,《条例》残疾赔偿金是30年的上年度的消费支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残疾赔偿金是20年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以上海为例,08年上海城镇可支配收入为26675元,消费性支出为19398元,按照最高额计算,《条例》的残疾赔偿金可达581940元,而司法解释的残疾赔偿金则是533500元。但是考虑到一般人身损害的残疾等级标准与医疗事故残疾等级标准要求不一,实际赔偿数额医疗事故残疾赔偿还是比人身损害赔偿少,因为就大部分残疾等级标准而言,同一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残疾等级要低一到两个等级。控制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还有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责任程度”。随着“医疗事故”民事赔偿成为历史名词,以“医疗事故”之名存在的等级、责任程度是否在民事赔偿中占据一席之位,还要看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七个月时间里卫生部与高法的协调。应该说医疗损害鉴定继续由卫生部门主导的局面会有所改观。

    仅从以上几个方面考虑,就可明明白白地知道,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机构最大、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赔偿数额将大幅度攀升。

       2、对医务人员的心理将会产生更大的冲击

    虽然中国法治进程已经历经20余年,但就医疗行为而言,不管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领导、医务人员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从而到达到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自外于一般民事法律的目的,对医疗侵权行为纳入一般民事体系采取排斥的态度,希望维护医疗法律独立王国的地位。

    虽然法院、患方、媒体千方百计把医疗侵权赶入一般民事法律体系之中,但依靠行政部门的强大力量,法官依然不敢藐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表面上不敢说不适用《条例》,医院在强大攻势面前依然可以拿《条例》作为武器保护自己,可以说医疗损害赔偿的独立王国依然存在。七个月之后,《条例》有关民事赔偿部分的规定生效,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医务人员坚守的阵地失守,医务人员自外于一般民事法律体系的优越感顿失,对其心理的冲击可想而知。

    民事赔偿数额攀升的忧虑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民事赔偿部分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剥离出去,《条例》成为单纯的行政法规,如果国务院不修法的话,其行政部分效力犹在。民事赔偿没有了医疗事故之说,但刑法的“医疗事故罪”仍在。如此,以前行政、民事绑在一块,因为民事部分达到满意的解决都很难,大家的注意力只集中在民事赔偿这一块,现在民事与行政分离,按照马斯洛需求理论,低层次的需求满足之后,更高的需要就冒出来,患方蓦然回首,发现原来还有行政部分、刑事部分可以作为攻击的武器可自利用。当患方发现可以三线作战的时候,侵权法实施之日,也可能是医务人员郁闷之日、麻烦不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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