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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的法定义务及权益保护
提交者:chenchen 发表时间:2007-12-27 点击次数:6646 来源:本站整理

(本文作者: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郭祎)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体制原因及各项改革措施的不配套与不完善,加上出于国家财政投入及补贴的考虑,最终导致大多数公立医院不愿意选择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运作方式。所以,目前我国的营利性医院(:医疗机构含义外延大于医院,医疗机构只有规模、设备、人员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才可以被成为医院) ,基本上都是民营医院。据有关部门统计表明,截至2003 年底,在登记的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为48. 35 %51. 65 %。虽然在机构数目上两类医疗机构相差不大,但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主要以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为主。资源拥有量相差悬殊,在全国493. 4 万卫生人员中,营利性机构仅占8. 04 %;全国314. 4万张病床中,营利性机构仅占3. 21 %。同时,截至2003 年底,我国共有各级各类医院17764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政府办和国有企业办) 14726 ,占全部医院的82. 9 % ,可谓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大、战线长。
   
目前,对于民营医院的准确概念尚缺乏统一的认识,且相关论述提及的极少。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 年版) 解释“, 民营”是指人民群众投资经营;私人经营。“医院”是指治疗和护理病人的机构,也兼做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工作。所以笔者认为,民营医院是相对于国营(或政府) 医院(即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医院的情况) 而言的,是指由民间资本作为出资主体,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发展的一种医院经营类型或形式。
   
一、民营医院的法定义务
    (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必须诚实守信。”可以说,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所有公民或组织最基本的义务,民营医院亦不例外。
   
民营医院是医疗机构的一种,所以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另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以上总结有三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民营医院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外,还必须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特别规定。第二,民营医院还必须遵守“医疗技术规范”,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指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适用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一点不仅成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专家们习惯用来含糊其词的评定,也成为广大医患承受巨大压力或痛苦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当下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就是普遍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度,社会信任程度低,遭遇“信任危机”,究其原因主要是自身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进行违法或违规经营,比如虚假广告问题。痛定思痛,此需要民营医院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革除弊病。
    (
) 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监督和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民营医院目前主要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同时要遵守和服从工商、税务、环保、劳保等部门的监督或指导,广大民众也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监督的效力以社会舆论,尤其是公众媒体的监督力量最突出。舆论媒体监督威慑力和影响力的增强对于民营医院来讲是明显的双刃剑,要求民营医院一方面要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以营造正常的执业环境和拓展生存发展空间,而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则是赢得社会媒体舆论好评的重要法宝之一;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技术水平和依法经营能力,达到“蛋不破,苍蝇无从盯”的效果。
    (
) 依法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纳税; () 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按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同于企业,要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医院有限公司,因此,营利性医疗机构缴纳的税目、税率比照企业。那么,营利性医院就面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10多项税费负担。可见,民营医院的税费负担相当重,所以,全国注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院仅约占全国医院总数的一成。很多民营医院的注册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过重税费支出。
    (
) 对患者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 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显而易见,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无条件及时救治义务(除非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可以转诊外) 、有对患者生命健康负责义务、提高服务质量义务、有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和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等法定义务。实践中,医疗机构对以上义务的履行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原因虽然是多方面和复杂的,但就医院本身来讲,应当切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困难和问题,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
) 对医务人员的义务
   
第一,为医师执业和权利保障提供法定条件。《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另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法》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条:“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还必须遵守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劳动劳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其他义务
   
第一,支援和配合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保存病历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三,为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义务。《公司法》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民营医院的权益保护
    (
) 权益保护的宪法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我国《物权法》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另外,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以上是民营医院存在、发展与壮大的法理依据,民营医院的合法权益保护应当从这些依据出发,国家应当完善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配套的政策,以落实权利。
    (
) 保障安全正常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第二十六条:“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一旦安全正常执业的权利受到损害,国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职责,比如全国各地存在的“医闹”问题,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应当成为医疗机构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
    (
) 维权保障机制的建立
   
第一,强化法治和权利意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强调和注重的是纠纷和问题的解决最终是靠法律,而不是其他的任何手段,哪怕运用其他手段解决问题可能更有效率、更省资源。民营医院先天的严重不足与后天的营养不良就决定了其维护自身权利的困难曲折性,解决之道首先是要牢固树立权利意识和法律思维,做到依法成立、依法经营、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使自己沿着法治的道路去开创民营医院更加美好的明天。
   
第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用来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不缺少,而直接和全面规范民营医院经营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没有。笔者建议,为了规范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运作行为,发挥医院应有的优势和作用。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细则加以配套;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规范的民营医院专门法律或法规。对民营医院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为民营医院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
   
第三,政府、社会、患者形成良好的监督和支持互动体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稳固,需要监督主体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作为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转变角色,更多地为民营医院的发展献计献策;做好应有的服务工作,而不是想方设法设置障碍或壁垒,为民营医院提供公正平等的发展环境。社会作为中间阶层的监督主体,一方面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和影响力,要依法进行和遵守职业道德,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设和作用发挥。患者作为最直接的利益攸关者,患者的监督最具有发言权,所以患者要重视自己的监督权利的行使,大胆说出自己的看法、想法、建议、思考、批评、质疑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对民营医院最好的监督方式和路径,使其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完善自己,增强竞争力。
   
第四,依法保障诉讼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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