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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实施意见》: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23-1-28 点击次数:1280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近日,四川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四川作为中医药大省,西部唯一的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促进我省中医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四川中医药强省建设,同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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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的医养结合机构(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院等)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支持中医创新技术,每年至少组织一批中医(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评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调价条件的有序做好价格调整;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需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探索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
  
  (三)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按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制定医院制剂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可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推广使用。逐步统一全省中医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不设置不合理支付限制,保障参保群众享受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四)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对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每年的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将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中医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民族药品和中药制剂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建立中医药临床应用激励机制,在DRG/DIP支付清算中,实行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诊治率与医保支付挂钩的激励机制,以此促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使用,体现中医药价值、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同时鼓励市(州)积极探索开展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创新。
  
  (五)强化基金监管。持续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对中医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支出管理,推进定点中医药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医药诊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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