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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2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开始申报,6月30日截止
提交者:湖北省卫健委 发表时间:2022-4-2 点击次数:7905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重点专科“百千万工程”,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鄂卫通〔2021〕13号),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2022年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共分为7个阶段,6月30日前报名截止。以下为《方案》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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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1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鄂卫通〔2021〕13号),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2022年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专业
  
  (一)三级医院
  
  心血管内科、骨科、泌尿外科、妇科、新生儿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精神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肿瘤科。
  
  (二)二级医院
  
  产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妇科、耳鼻咽喉科、神经外科、眼科。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专科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医院等级申报,各市(州)县医院拟申报专科必须是市(州)级临床重点专科,部省属医院拟申报专科必须是院级临床重点专科。
  
  (二)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住院病床的专科要求有独立病区,按实际需要设置床位数。
  
  (四)科室人员配备达到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人才形成梯队,年龄、职称及学历结构合理。
  
  (五)能独立开展本专业技术项目指南中规定的诊疗技术项目≥90%,具有较强的医疗辐射能力。
  
  (六)学科带头人至少担任市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在市域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引领作用。
  
  (七)申报前三年本科室未发生违规、违纪、违法并受到查处的事件,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未发生因医疗纠纷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八)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6月30日前)
  
  6月23日前,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推荐参评医院名单,部省属医院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报。省卫生健康委将给首次参评的各医院分配省临床重点专科平台账号,各参评单位登录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平台http://27.17.57.45:8883,并于6月30日前将PDF版申报书上传至申报平台,提交后材料不得更改。
  
  (二)资格审核阶段(7月8日前)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本年度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名单。
  
  (三)数据上报及分析阶段(7月15日前)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病案首页信息及日常质控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数据评审占比45%,二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数据占比40%。
  
  (四)行业评分阶段(7月22日前)
  
  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情况,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设等医疗体制改革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确保区域医疗卫生平衡协调发展。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行业评分占比5%,二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行业评分占比10%。
  
  (五)答辩阶段(8月上旬)
  
  1.答辩组织:为减少人员聚焦,本年度答辩拟采取线上答辩形式,由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市级卫生健康委协助组织,具体答辩时间、形式及要求另行通知。
  
  2.答辩程序:包括医院汇报、专家提问、专家评分、公布答辩成绩等环节。
  
  3.答辩成绩:答辩得分为专家评分平均分。各专科答辩得分占评审总成绩50%。
  
  (六)暗访核查阶段(8月下旬)
  
  1.暗访核查组织:由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入围医院进行暗访。
  
  2.暗访对各参评医院提供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采取“一票否决”制,专家在暗访核查时现场调取的数据材料与上交电子版材料和纸质不一致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一律取消该专业评审资格并通报。
  
  (七)结果认定阶段(9月中旬)
  
  通过申报、审核、数据分析、答辩、公示及暗访后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由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审议,并经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省卫生健康委进行授牌。
  
  四、有关事项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重点专科“百千万工程”和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做好市(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及时将工作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各医院在申报时要实事求是,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专科本年度参评资格。
  
  (三)相应专科的评审标准、申报书、技术项目指南和数据评审相关指标届时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下载。
  
  (四)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有关专科不参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卫生健康委将采集有关专科数据进行数据评审,作为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参考依据,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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