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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文,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提交者:九鼎医管 发表时间:2020-5-8 点击次数:38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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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战略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于5月6日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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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政策
  
  (四)参保和保障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衡量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调整待遇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六)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七)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
  
  (九)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合同中约定。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创新技术应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组织实施
  
  (十)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省1个试点城市,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省份继续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其中重点联系省份不再新增试点城市。其他省份每省新增1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新增试点城市(名单附后)应按照本意见制定地方试点文件,并于2020年X月前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申报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试点。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城市要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新增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医保局批准并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后,按时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地区,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国家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上下信息沟通机制,按时汇总、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进展等。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对试点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评估总结,做好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建立健全协作咨询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各地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创新宣传方式,增强舆论引导针对性。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一、原试点城市
  
  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安庆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吉林和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已开展试点的城市。
  
  二、新增试点城市
  
  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盘锦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湘潭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汉中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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