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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局:开办中医诊所审批改为备案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17-11-20 点击次数:1931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申少铁)记者从16日举行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第十四号令,印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介绍,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开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该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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