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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管理办法推动乡镇卫生院发展
提交者:jiuding 发表时间:2010-1-12 点击次数:1370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莫  雪)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颁布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并于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提出,乡镇卫生院属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 

  该办法明确了乡镇卫生院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公共卫生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其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要求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该办法同时规定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该办法明确提出,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所需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据调查统计,广西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职工居住在危房中或者为无房户,近5年来有53.52%的中青年卫生技术骨干调离了乡镇卫生院。该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农村卫生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住房条件的优惠政策。例如,规定县级政府应当根据编制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引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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