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锐)市政府1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再次优化改善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和外部执业环境,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在申请医保定点、政府购买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的待遇。意见将从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可参与国有医院改革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落户将获得重点支持。各级卫生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标准时,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方面符合开办条件的,将尽快予以批准。
社会资本可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医院改革,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也将获得支持。
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意见决定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不同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对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将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则实行自主定价。其合法取得的收入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可相互转换,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等政策。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转换为营利性质,反之亦然。但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并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将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必须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申请医保定点方面,卫生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将按同等条件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意见提出将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积极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逐步扩大购买的范围和比例。民营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疫情等危急情况时,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将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技术准入、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科研项目、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将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级卫生部门将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通过医疗机构校验等手段,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意见还提出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和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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