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底实现三级医疗机构分娩镇痛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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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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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保局
6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到2025年底,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到2027年,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深化和全面部署,标志着相关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回看过往,这一政策的演进脉络清晰可见: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扩大麻醉医疗服务领域,创新推广镇痛服务,满足麻醉医疗服务新需求。同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30个省份912家试点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覆盖全国所有省份的1015家医院组织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加强椎管内分娩镇痛。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推广普及分娩镇痛等疼痛管理模式。
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哪些工作?
一是落实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加强分娩镇痛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药品配置,强化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要建立产科与麻醉科协作机制、完善分娩镇痛服务流程。
二是规范开展分娩镇痛服务。加强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产科、麻醉科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规范应用分娩镇痛技术。强化分娩镇痛技术人员培训,并发挥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成员单位分娩镇痛技术水平。
三是加强分娩镇痛支持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产科、麻醉专业住院医师分娩镇痛技术的培养。定期组织医联体内分娩镇痛技术培训,支持分娩镇痛相关专业医务人员培训和进修。加强分娩镇痛保障,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在业务考核上对于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附件1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2025年版)本要求所称的分娩镇痛技术,是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镇痛、蛛网膜下腔镇痛、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镇痛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具有完善消毒条件的独立操作空间,按照院内感染控制制度对产房进行院感监测与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产房内设置紧急剖宫产手术室,争取最短时间处理危险情况,保障母婴安全。
(二)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备:多功能监护仪;供氧设备包括中心供氧/氧气瓶、鼻吸氧管、吸氧面罩;吸引设备包括负压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内镇痛穿刺包、镇痛泵;胎心监护仪、新生儿抢救复苏设备;抢救车,包括抢救物品及药品;气管插管设备包括喉镜、气管导管、口咽通气管、喉罩、困难气道器具等;医疗区域内具有麻醉机和除颤器等。抢救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并做好登记。
(三)具有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基本药品和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静脉输液用液体;局部麻醉药(利多卡因、罗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类药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类药品(麻黄素、阿托品、去氧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咪达唑仑、脂肪乳剂等);消毒液。毒麻药管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所有药品由专人负责维护补充、定期检查并做登记。建立椎管内分娩镇痛药品、耗材登记制度,保证相关药品、耗材来源可追溯。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专业。2.3年以上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3.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4.具有独立的抢救与复苏能力。
(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产科医师和护士应当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并经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系统培训。
附件2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
【计算方法】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年度阴道分娩人次数×100%。
二、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产妇疼痛缓解率
【计算方法】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VAS评分≤3的产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100%。
三、新生儿窒息率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出现新生儿窒息数量/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新生儿总数×100%。
【指标说明】通过新生儿阿普加评分(Apgar)检查新生儿娩出后身体状况。
四、分娩镇痛产妇满意度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产妇满意人次数/接受分娩镇痛产妇人次数×100%。
注:评估指标涉及的“分娩镇痛人次数”均包含经阴道试产并实施镇痛后,因符合剖宫产指征后转为剖宫产的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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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深化和全面部署,标志着相关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回看过往,这一政策的演进脉络清晰可见: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扩大麻醉医疗服务领域,创新推广镇痛服务,满足麻醉医疗服务新需求。同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30个省份912家试点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覆盖全国所有省份的1015家医院组织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加强椎管内分娩镇痛。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推广普及分娩镇痛等疼痛管理模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持续加强麻醉镇痛服务,巩固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成效,提高分娩镇痛综合管理和诊疗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推动综合医院、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提供产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分娩镇痛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舒适化水平。
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哪些工作?
一是落实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加强分娩镇痛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药品配置,强化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要建立产科与麻醉科协作机制、完善分娩镇痛服务流程。
二是规范开展分娩镇痛服务。加强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产科、麻醉科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规范应用分娩镇痛技术。强化分娩镇痛技术人员培训,并发挥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成员单位分娩镇痛技术水平。
三是加强分娩镇痛支持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产科、麻醉专业住院医师分娩镇痛技术的培养。定期组织医联体内分娩镇痛技术培训,支持分娩镇痛相关专业医务人员培训和进修。加强分娩镇痛保障,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在业务考核上对于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附件1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2025年版)本要求所称的分娩镇痛技术,是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镇痛、蛛网膜下腔镇痛、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镇痛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具有完善消毒条件的独立操作空间,按照院内感染控制制度对产房进行院感监测与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产房内设置紧急剖宫产手术室,争取最短时间处理危险情况,保障母婴安全。
(二)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备:多功能监护仪;供氧设备包括中心供氧/氧气瓶、鼻吸氧管、吸氧面罩;吸引设备包括负压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内镇痛穿刺包、镇痛泵;胎心监护仪、新生儿抢救复苏设备;抢救车,包括抢救物品及药品;气管插管设备包括喉镜、气管导管、口咽通气管、喉罩、困难气道器具等;医疗区域内具有麻醉机和除颤器等。抢救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并做好登记。
(三)具有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基本药品和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静脉输液用液体;局部麻醉药(利多卡因、罗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类药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类药品(麻黄素、阿托品、去氧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咪达唑仑、脂肪乳剂等);消毒液。毒麻药管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所有药品由专人负责维护补充、定期检查并做登记。建立椎管内分娩镇痛药品、耗材登记制度,保证相关药品、耗材来源可追溯。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专业。2.3年以上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3.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4.具有独立的抢救与复苏能力。
(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产科医师和护士应当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并经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系统培训。
附件2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
【计算方法】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年度阴道分娩人次数×100%。
二、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产妇疼痛缓解率
【计算方法】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VAS评分≤3的产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100%。
三、新生儿窒息率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出现新生儿窒息数量/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新生儿总数×100%。
【指标说明】通过新生儿阿普加评分(Apgar)检查新生儿娩出后身体状况。
四、分娩镇痛产妇满意度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产妇满意人次数/接受分娩镇痛产妇人次数×100%。
注:评估指标涉及的“分娩镇痛人次数”均包含经阴道试产并实施镇痛后,因符合剖宫产指征后转为剖宫产的人次数。
武汉九鼎医院管理顾问是一家集医院发展战略、医院文化、医院人力资源、医院绩效管理等咨询模块为一体的医院管理咨询公司。如有咨询需求请拨打热线:027-8244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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