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营管理网

行业资讯Industry information

首页>行业资讯>行业新闻
首部卫生健康“基本法”开始实施,公卫工作哪些方面会受到影响?
提交者: 发表时间:2020-6-2 点击次数:2142 来源:

医院管理


  6月1日,首部卫生健康“基本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刚刚实施。本法于2019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而在此前的11月26日,《关于深化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审批通过和生效时间看,两者联系紧密。
  
  它们一部是基本医疗卫生乃至健康促进领域的专门法律,一部是医疗保障建设、改革领域发挥纲领作用的行政法规,层级之高、作用之大,引人注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文共十章一百一十条,我们取其中若干内容做产业分析:
  
  一、坚持医疗卫生公益性、鼓励慈善捐赠
  
  “第三条提到: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十二条提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产业分析: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是医疗卫生、医保工作的第一原则,也明确是新医改、健康事业发展的第一原则。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与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相辅相成。
  
  在《关于深化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擘画建设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就明确包括慈善捐赠,赋予其社会意义和地位定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则进一步明确捐赠人依法享受税后优惠,肯定慈善捐赠的市场经济权利。慈善捐赠在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过程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下一步国家将加大鼓励、做好规范,把慈善的作用与行为扩大。
  

医院管理


  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迎来发展的新常态
  
  第十六条提到:省级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提到: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提到: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产业分析:新冠疫情在全球的爆发和蔓延,使我们更加关注医疗与公共卫生之间的平衡,也更关注基本医疗卫生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安全线。中国的抗疫过程中,我们看到全国医疗资源驰援公共卫生,减少死亡率、提高治愈率,阶段胜利后,我们看到公共卫生方面集中付出的一切努力都反哺并保障着医疗秩序归转、平稳。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一步提出要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新冠疫情中的医保作为,展现出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中国医保特色。
  
  结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我们关注到:一是省级地方有权利增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这与省级医保药品目录必须在三年内删减过渡到与国家医保目录一致形成鲜明对比,很能说明支持发展管用高效的公卫事业的政策决心。二是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卫范畴,这与精准健康扶贫、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有契合内容。三是应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纳入基本公卫范畴,这与商业保险运营、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更广泛的预防保健领域有交叉影响。公共卫生产业发展进入新常态。
  
  我们认为:在梳理国家、地方既有的基本公卫项目时,应对运行效果、经验教训进行客观的评定,这对未来加大资源倾斜和投入、继续做结构性改革非常必要。在公卫、财政对接医疗、医保的节点上,应仅限制在公卫对医疗有密切相互作用的边缘结合部,避免全盘冒进。在分区域、分人群、分阶段增补基本公卫项目时,应逐项研究必要性、效率和有效性,看清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间的合理界限。
  
  三、治理合作乱象,全方位匹配现代医院
  
  “第三十九条提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提到: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提到: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等政策。
  
  第四十五条提到:国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产业分析:关于社会办医,产业政策从受管制到鼓励,再到鼓励加监管,战略上对有希望的社会办医机构将一直利好,战术上对钻空子的社会办医机构将持续利空,这一点也不矛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同类型机构享受一律平等的外部支持政策。
  
  与此同时,根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立医院必须扎紧篱笆,为违规合作办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第四十五条:公立医院不仅不得在医疗合作中变相分配利益,在医院内部管理也必须接受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在内的完善、有效的自治管理和运行审计要求。
  
  四、减少信息不对称,重视医疗风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提到:公民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
  
  第四十七条提到: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产业分析:《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特别强调: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虽然在实施层面尚需细化,且执行难度较大,但这在法律层面上要求医患彼此增强面对医疗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求医院医生重视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意识。
  
  可以想见,无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无论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国范围内还有许多医疗机构未参加任何医疗责任保险或建立医疗风险基金,这不是没需要、没能力,恰恰是缺意识、少责任。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不仅不会放任,出现更多医疗事故,相反,会倒逼医患接受社会及保险的监督判断。
  
  更多资讯请访问 医院管理  http://www.yyjg.net

医院管理

免责声明

本网站转载的所有文章的版权归版权人所有,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点赞 收藏

当前输入字数0个,您还可继续输入140

扫一扫

关闭

1请填写注册信息

2注册成功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医院经营管理网使用条款  和  隐私条款

关闭

看不清?换一张

忘记密码? 立即注册 返回首页